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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3-29 11:33编辑:律师团浏览(88)

    2.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0487572“”商标是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

    在第28“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46日。

    20218月至9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商贸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

    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的麻将机8台,经商标注

    册人辨认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多个不同商标品牌

    的麻将机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并销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品牌麻将机餐桌框。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上清晰标注”商标。

    针对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经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为:(1.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组装销售的麻将机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3.当事

    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的情形损害”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8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和批复意见,认定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层级化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体系,成功查办案件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因无法判定组装不同商标部件进行销售和销售单据上使用未获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遂按照规定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明确市场上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使用不同商标的商品部件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在组装时保留原有部件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可认定未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当事人在销售单据上使用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既尊重了行业既有的商业惯例,又对超出许可期限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予以了及时查处,对于构建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兼得的公正合理保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霍敬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71188”商标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中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228日。

    202112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某商业城内发现一批标示“同仁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等信息的药品及药品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机器。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19年开始无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型号规格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清心丸11582丸,各种包装盒、铭牌、说明书21万余张(枚),涉案金额784万元。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鉴定,涉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022128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假药罪,将案件移送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公安局于2022129日立案调查。自20224月以来,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桂平、贵港、容县、来宾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查扣“安宫牛黄丸”等假药成品、半成品44587丸,货值金额2000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保护中华老字号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底线的典型案例。“同仁堂”是中药行业著名的老字号,药品作为治病养身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该案的成功查


    办,体现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人民至上”的执法理念。该案被公安部挂牌督办,通过不断深挖深查、协同打击侵犯涉及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大震慑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该案的成功查办维护了中华老字号品牌合法权益,净化了中医药市场环境,对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相羽)

    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等注

    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75811”商标、第972592PANTENE

    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香波”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61日、202746日。第25183386“爱生活”商标是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5“药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76日。

    202212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举报,对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

    从事”“PANTENE”“爱生活”等商标印制活动。

    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


    类注册商标标识70箱、共36万余张,印刷机、全自动模切机、封模机各1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法从事商标印制活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数量巨大、涉嫌犯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2210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执法,行刑衔接顺畅、推进迅速、处置有力。该案也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自202271日起正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后首次判决的刑事案件。该案的高效处理体现出行刑衔接机制的合力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对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也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倪静)

    5.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385942”商标、第1948357”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413日、20321027日。第4638026”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1213日。

    202239日,湖北省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公安县中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2022

    2月,当事人在对加油站装饰装潢时,在罩棚檐面、立式广告牌、加油机身上使用标识。涉案

    标识与”“”“”注册商标从文字图形排列、标志设计、颜色组成、整体形象等方面高度近似。执法人员随机询问3名消费者,3人均误以为该加油站为“中石化”所属。至案发,当事人经涉案加油站共销售汽、柴油23718.96升,销售金额共计17.4596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拆除涉嫌侵权标识并更换新标识。

    2022526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在加油站使用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行业内知名度很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其加油服务网络遍及中国城乡,涉案系列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侵权主体“精心”设计出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执法人员对涉案加油站消费者的随机询问,进一步印证当事人使用涉案标识实际上已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加油站系中石化网点。办案机关综合考量侵权事实、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实

    际情形、侵权案值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由,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彭学龙)

    6.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洞子”注

    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8634764“洞子”商标和第3278749”商标均是王某某在第43“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513日、2024213日。

    20227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

    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商标专用权。2022811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9月开始使用“洞子老火锅”字样的店铺招牌,20223月开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样的点菜单和员工围裙。


    202296日,行政机关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1万元。20229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民事裁定书,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有关义务。该案系重庆首例商标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21021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专家点评】

    该案采取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和民事纠纷调解并行的解决机制,既遏制侵权行为,规范重庆美食名片火锅行业的经营秩序,又满足商标注册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的双重诉求。该案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显著优势,体现“快保护”;行政调解协议由辖区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程序,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受到司法约束,确保行政调解可执行性,体现“严保护”。该案以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对护航企业发展和促进行业规范具有示范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

    7.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2935531”商标是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1227日。

    2022311日,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处无名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注册商标

    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成品、配件、包装箱及生产机器一批。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销售,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行政机关经与商标注册人及价格认定部门研究、核算,认定涉案商品货值为469万余元。

    2022614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假冒该注册商标,货值大、情节严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2022623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2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人员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人员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两名涉案人员对法院判决认罪认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案件查办时属于市场紧缺的抗疫物资,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办案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依法从快查处。该案有几个特点:一是办案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性和主动性,克服调查取证困难,及时、顺利查处案件;二是办案细致、全面,案件证据充分;三是依法据实确定涉案案值,依据充分、精准科学;四是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大、震慑力强。该案的及时查处,彰显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维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阻止了侵权产品向海外溢出。该案在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用、对海外销售产品的估价等多个方面,对同类案件均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宜东)

    8.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6919515A”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25“运动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1113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在中国使用”商标,并有权对产品进行真伪辨认、价格认定及确认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等。

    20211027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


    据举报,对童服客栈服饰(杭州)网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熊某以每件21元的价格购进1267件斐乐系列服装,并以每件26.9元至46.9元的价格销售。网店展示涉案服装页面仅宣称该服装为“知名品牌代工厂尾货产”,并未展示“”商标,而是作马赛克处理,销售亦未说明具体品牌。成交后,当事人通过快递将涉案商品交付买家。实际销售的服装均清晰标注”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服装67件,按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为2522.3元;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约为4.2万元。

    2022121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侵权服装,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6.6万元。

    【专家点评】

    涉案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在网络展示侵权商品过程中并未展示商标标志,但在实际发货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容易导致购买者或他人误认为涉案商品为“”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生产或者与其有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展示商品时使用马赛克遮挡商标是近年来一些侵权人试图逃避监管的一种新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的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体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展现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有利于维护公


    平竞争市场环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新明)

    9.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4516216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服装”“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116日。第31033869“得物”商标,是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36日。

    2021111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市场内有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202110月,当事人陈某某支付1600元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带有NIKE”商标标志的运动鞋100双,至20211112日被查已销售5双,库95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标志,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涉嫌侵权商品。涉案运动鞋盒内附带有“经鉴别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及“得物”二维码的鉴别证书,经“得物”App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辨认,上述鉴定结论并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202215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


    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运动鞋,罚款3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系查处在商品上使用侵权商品商标,在包装中使用侵权服务商标以骗取消费者信任、混淆商品来源,从而同时侵犯两种类型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随着电商平台迅速发展且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平台通过提供证明商品来源及品质的服务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获得差异化竞争优势,此种情形下商品与服务商标同时使用、密不可分,均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该案适应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新趋势,把握违法行为特征,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合理保护品牌方和服务商双方权益,同时保护了国外知名品牌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开创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具有借鉴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

    10.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G1407263”商标是PSG Gemany GmbH(德国PSG公司)在第7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标,经过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至20271221日。


    20218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

    对上海良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

    场查获一台组装完毕,贴有”标识及德国PSG公司厂名、厂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经询问,该台泵为当事人自行组装生产,产品标签为其自行打印粘贴。经调查,当事人为德国PSG公司产品经销商,20213月起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自行设计开发的外壳、底板、法兰等配件与

    联轴器、电机以及原厂泵头等主要部件组装生产为整机成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与”商标近似的

    ”标识。执法人员分赴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和江苏省苏州市、淮安市等地调查查明,当事人共组装生产侵权隔膜泵46台。相关隔膜泵产品经国家泵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

    2022826日,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侵权隔膜泵,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隔膜泵,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2.7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经销商超越商标注册人许可范围,组装产品并擅自使用近似商标及厂商名称,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违法案件。办案机关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精细。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执法人员深入相关当事人的客户调查取证,查明所有涉嫌侵权产品和销售事实;


    跨省分赴多地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证据,有力保护了国外知名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经营安全。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倪静)


    三、2022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地理标志(含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行政保护案

    1.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

    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9129815号“”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三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货值金额为3.24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有效打击侵犯“西湖龙井”这一知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冀瑜)

    2.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

    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违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对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享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行政保护部门适用部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赵锐)

    3.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

    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


    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产品产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区外,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打击侵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光)

    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

    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4094519号“”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


    在第31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澄迈县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4万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8箱(规格5kg)3箱(规格2.5kg)、空纸箱1079个、防伪码标签723张,没收违法所得5787元,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发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案的“澄迈桥头地瓜”是当地政府在商标富农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农产品品牌,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查办该案的行政保护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查处,适用法律准确,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群众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对推动乡村振兴、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展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高水准,对推进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祖国)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5.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京2022

    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

    告,对“”(第A000001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第A000035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中山市协源五金制品厂(当事人一)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二)、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当事人

    三)以及中山市信珑五金制品厂(当事人四)对涉案商品进

    行压铸、电镀加工,生产带有”“”等奥林匹克

    标志相关图案的奖牌3334个,违法经营额10万元。

    2022年2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一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奖牌


    1783个、奖牌半成品2050个及模具2套,罚款1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二至四另案处理,另立案4起,罚款7万元。

    【专家点评】

    冬奥会奖牌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重要元素,其承载并传播北京冬奥会理念,充分展示了我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创新。该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北京冬奥会奖牌仿制品,具有生产数量大、加工环节多、产品流向广等特点。办案部门行动快速高效、部署精准全面、事实认定明晰、证据确凿充分,从生产源头、加工及销售等全链条,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裁量恰当,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保驾护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可复制推广借鉴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

    6.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对上述标志享有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


    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于《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以及微信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4款,销售额共计19.41万元。

    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9.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查处时,北京2022年冬奥会虽然胜利闭幕但是热度依然很高,同时近几年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互联网技术和概念的兴起,“NFT数字藏品”这一数字化、虚拟化的新型商品形式出现,这种“新”与冬奥标志的“热”一起,共同造就了该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该案的查处聚焦数字藏品制作发售的全流程,程序严谨、取证完整、裁量适当,有力惩处了违法行为,对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以及其他文化旅游行业、“NFT数字藏品”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邱洪华)


    7.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网络监测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2022”字样或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25日购进空白手机壳401个,自行印制“可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四种手机壳,共计35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93万元,违法所得5801元。

    2022年3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手机壳21个、UV平板打印机1个,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电商平台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该案作为福建省


    首例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执法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北京冬奥会期间积极作为,快速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全力保障国际重大赛事活动顺利开展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该案的查处科学、准确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条款,严格依法办案,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情节、后果和态度,作出公正适当的处罚。该案是落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

    特殊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8.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第31届世界

    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和“CHENGDU2021”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六号公告,对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第T2021003号)、吉祥物“”(第T2021004号)、“CHENGDU2021”(第T202101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投诉,对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8日开始在某网络平台公司网页上发布“铝合金花箱户外

    广场小区花园景区学校庭院公园花槽【大运会款】,价格:480-1740元”等宣传内容,页面中的花槽产品图片上标有”“”和“CHENGDU2021”等图形和文字,相关产品尚无线上线下销售记录。

    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是一项供大学生运动员参加的国际综合性体育活动,具有地域性强、比赛时间集中、参与者来自世界各地、广告效益较好等特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对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开展全方位、全时段的行政保护。该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侵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特殊标志的行为,保证和促进了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文宏)

    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

    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

    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40亩果园,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

    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地理标志产品


    设立的官方标志。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产品,并不当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才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是一堂现实而又生动的“普法课”,对于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王腾飞)

    1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标识以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2个。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


    包装的香梨。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该案中,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的包装盒,尽管包装盒价值低,但会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费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

    (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谷庆红)